30户手持回迁公证的居民,在饱尝12年临迁之苦后,突然被一纸永迁公告击碎回迁梦。最近,他们还被拆迁单位告上法庭,面临永迁命运。
这群居民原住广州中山四路4至22号地段。1987年,他们与广东省食盐专卖局等三个单位达成拆迁协议,同意对方兴建综合楼、回迁楼和三单位的宿舍楼,并经省公证处办理了回迁公证。广州市房管局也出示了拆迁公告,明确此地段退缩位交回政府扩路,其余地块按双方协议建楼。
1995年,三幢楼宇竣工,用地单位中有一个单位的职工迁入。但九层高的回迁楼却一直空置,不给拆迁户入住。追问之下,对方以“新楼分配额不足”推搪。一时间,拆迁户怨声载道,四处上访,仍然望着楼兴叹。
今年8月13日,广州市房管局新出一份拆迁公告,彻底粉碎了拆迁户的回迁梦。公告说:因市政府批准扩建道路,该地段内的房屋均须永迁。
此后,用地单位多次与拆迁户协商永迁事宜,但拆迁户坚持按旧协议执行。这几天,用地单位将30位拆迁户一一告到东山区法院,请求判令他们迁往15公里外的天河东圃等地。
拆迁户纳闷:此地段房屋早在1987年拆除,新大楼已建成三年,何来第二次拆迁?当时已留了道路退缩位,为何突然改变用地性质?于是,他们到本报投诉。
记者走访了负责处理此事的广州市拆迁办公室。拆迁办副主任孙健道出实情:1995年,拆迁单位以楼房面积不够分配为由,向市政府建议“压缩”回迁楼。市府考虑到三单位办公楼、住房很紧张,便决定将此地段单独列为道路用地,让拆迁户永迁以解决问题。拆迁户如果对永迁不满意,可采取作价补偿办法,选择适合地点购房。
“回迁公证书岂不成了一纸空文?”记者问。
“没办法,除非市政府改变决定。”孙健解释说,“因政府指令性文件而改变合同,不能视为违约。这是不可抗力。”
市规划局到底有无核准该地段作兴建道路之用?
为此,记者又随拆迁户来到规划局。该局办公室负责人李朝纯说,根据市府决定,规划局于1996年核准变更了用地性质,但市房管局的新拆迁公告今年8月才出示,而楼房三年前已建成,用地单位当时应当遵照协议让拆迁户回迁,为何本单位职工可以入往,拆迁户就得永迁?
据悉,这宗罕见的拆迁纠纷,已引起广州市政府的高度重视。摘自《羊城晚报》